晋中市财损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
第二章 接警处理
第四条 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按照以下程序处理:
一、凡符合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,当事人“自行协商”处理:
1、未造成人员伤亡的;
2、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;
3、驾驶人持有效驾驶证;机动车有号牌、有检验合格标志、有保险标志的;
4、不涉及载运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;
5、单方事故,无碰撞建筑物、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;
6、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;
7、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(以下简称“交强险”)的。
对符合上述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,交通警察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接警后,应引导当事人按下列快速处理程序处理:
1、当事人可采用摄像、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证据;
2、相互查验驾驶证、机动车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后,应当立即撤离现场,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;
3、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,及时填写《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》(简称《协议书》)。无《协议书》的,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当事人姓名、联系方式、机动车驾驶证号、机动车牌号、车型、投保公司、碰撞部位、事故成因、事故责任等内容。当事人应当对《协议书》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后,各持一份;
4、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,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《协议书》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,在24小时内事故各方当事人同时到“中心”办理理赔手续。
二、适用“互碰自赔”处理:当事人固定证据,互换有效证件到“中心”处理。当事人承担共同责任,两车或多车互碰,各方均投保交强险。仅涉及车辆损失(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